益的法律都规定了召回制度但我国《消法》却没有规定。《消法》第四十四条只规定了经营者在给消费者财产造成损失的时候经营者应承担维修、更换、退货的民事责任。现在我国已经出台了有关汽车召回制度的规定但召回产品的范围还应该扩大以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可以考虑对第四十四条进行修改规定经营者不仅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场合而且在产品有足以危害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的之危险的情形时经营者也应承担维修、更换、退货的责任那么消费者的权益无疑又多了一种保障。第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完善我国消费侵权纠纷的民事赔偿制度。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做法将消费侵权导致消费者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列为赔偿的范围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对那些置公共秩序、公共道德于不顾行为带有恶意的侵权经营者加以惩罚性赔偿这对于打击假冒伪劣行为规范市场秩序有极大的推进作用。第三完善我国的涉外侵权诉讼管辖制度可以借鉴美国“长臂法”的规定即只要国外的被告与美国某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接触”也就是被告经常直接地或者通过代理人在该州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作为或不作为在该州境内造成了损害法院就可取得对被告的管辖权。一旦美国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原告就可以通过适当的程序向被告所在国的法院要求承认和执行这一判决5。这种做法对于争取本国法院对涉外消费侵权诉讼的管辖权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相当有效的。第四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集团诉讼模式以便
f更好地应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较多发生的针对外国经营者的消费诉讼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根据《立法法》确立的原则处理《消法》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间的冲突。《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冲突时应当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时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处理。根据《立法法》所确立的上述原则我国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进行认真的清理妥善处理各种法律冲突。同时建议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铁路、邮政、电信、银行等垄断部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做法由中国消费者协会整理汇总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职能部门或国务院法制办予以审查6。四强化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各级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保护消费者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是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消费者无需是质量专家7。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