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及广大消费者的期待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存在很多不容乐观的问题。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目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主要有1、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尊重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欺诈消费者的事件时有发生。消费2、者的安全权得不到保障假酒案、毒大米案之类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便是明证。3、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和维护尊严权也时常受到各种非法干涉或者侵害。二由于对《消法》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存在不同的解读因而在知假买假者是否受《消法》的保护上显得非常混乱。同为知假买假者在一地法院被视为消费者而受到《消法》保护而在另一地法院却不被视为消费者而不受《消法》保护。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应发挥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一些现行的专门法将许多本应视为适用《消法》处理的法律纠纷排除在《消法》适用范围之外从根本上剥夺了消费者所应享有的权利。四《消法》在面对因涉外产品引起消费纠纷时显得苍白无力并且消费纠纷的解决常常是旷日持久给消费者带来不应有的伤害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权威。五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比如开展消费者教育等等职能都未能发挥出来。二、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f一重新界定消费者的概念并相应修改《消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消费者的概念可以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对消费者所作的定义即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此定义要求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进行消费4。我国《消法》要求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消费两者是不同的。“以个人消费为目的”是将消费者分为个体购买者和单位购买者只有个体购买者才受《消法》的特别保护这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我国《消法》还应顺应时代发展变化的要求对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范围加以明确界定建议将医疗服务、房地产买卖、网络消费问题等方面的内容明确纳入《消法》调整范围。《消法》第一条明确提出它保护的是消费者权益而且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由此可见《消法》保护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消费者而仅限于生活性消费者生产性消费者被排除在外但《消法》第五十四条例外只有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才可以受到《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