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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20088)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如下:
【目录】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113种第二部分治安、消防管理部门管辖案件第三部分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76种第四部分禁毒部门管辖案件第五部分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案件共27种【正文】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113种一、放火案:
f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
f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
f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对公共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
五、非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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