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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第二条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三条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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