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认真借鉴并吸收国外有关违宪审查的理论成果和成功做法,全面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并在实践中严格执行,进而从制度上保证宪法的最高权威。
一、违宪审查
(一)违宪对于违宪的概念,我国法学界根据违宪主体和违宪内容的不同,形成了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广义违宪说认为我国违宪主体非常广泛,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党以及公民在内。这些主体的行为或言论违反宪法的则、精神、内容就是违宪;①狭义违宪说认为违宪仅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以及国家官员的活动触犯了、破坏了或将导致破坏宪法所保护的某些国家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或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②。根据违宪的法律特征的不同,形成了直接违宪和间接违宪的观点:③直接违宪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与宪法的内容、原则及精神相抵触;间接违宪就是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与宪法的内容、原则和精神相抵触,直接违法普通法律,由普通法律予以制裁,属于间接违反宪法。上述我国学者对违宪概念的理解,与国外违宪审查中的违宪概念有较大差异。虽然世界各国对违宪定义有多种解释,但一般国家都把违宪限定为一种特定的违法行为,即指国家机关的行为和国家领导人的活动违反了宪法的规定,由此可以导致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无效或者违宪的官员被罢免和弹劾。④也就是说其他国家对违宪的含义一般从三个方面理解:首先,危险地主体是明确的,主
如有的表述为:“违背或破坏宪法原则的行为。发生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的活动中或公民的言行中。”参见《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309页。
②①
有的学者认为,普通公民的行为一般不涉及违宪问题,即使公民实施了宪法所禁止的行为,也完全可以通过普通法律程序加以解决。参见李忠著《宪法监督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朱福惠主编:《宪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5页。
③
④
参见张光博、王秋玲:《宪法的实施和保障》,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01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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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要是国家机关和有权运用国家权力的国家领导人。其次,违宪的内容是以宪法为衡量标准,国家公权力的运作违反了宪法规定。最后,从特征上观察,违宪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后果具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我们认为这三个方面的规定是必要的。我国广义违宪、狭义违宪、直接违宪和间接违宪的观点在理论研究中是可以的,但在违宪审查制度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