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违反法律法规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六条村干部的选拔任用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相关规定和中央、省、市、区有关村“两委”换届要求。
第七条选拔任用村干部应充分体现村民自治,拓宽选任渠道,改进选任方式,依法依规进行选举。届中需对村干部进行调整的,乡镇党委、政府应在任前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
第八条村干部的培训坚持“分级负责、分层培训”的原则,乡镇党委每年对村干部进行一次轮训。培训应理论联系实际,体现
f时代要求,侧重政治理论、政策法规、思想作风、廉政警示教育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强化培训效果。
第九条严格落实村干部年薪待遇、离任补助、养老保险、定期体检、困难救助、选拔任用、学历教育、绩效考核等激励机制,激励村干部干事创业。
第十条建立村干部目标管理制度。乡镇党委应按照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绩效挂钩的原则,与村干部签订任期和年度目标责任书,并将责任书的完成情况作为村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村干部的考核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实施,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平时考核主要考核村干部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阶段性工作任务情况和出勤等内容。
(二)定期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两种形式,年度考核一般在年底与村级班子考核一并进行,任期考核可结合任期最后一年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时应注重工作实绩,全面考核村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内容。考核采取“双述双评”的方式,先进行村级述职测评,再在乡镇进行述职测评。“双述双评”结果应作为评定村干部考核等次的重要参考。
f(三)村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由乡镇党委根据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情况集体研究决定。对实绩突出、群众拥护、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村干部,乡镇党委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村干部,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乡镇党委应予以免职,是村委会班子成员的,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依法予以罢免。
第十二条村干部的报酬待遇应严格按中央、省、市、区关于村级转移支付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村干部报酬分基础报酬和绩效报酬两部分,基础报酬分季发放,绩效报酬由乡镇党委、政府根据村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分配方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