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州区村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25152936阅读:186赞举报
第一条为加强村干部监督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村党支部(总支)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和选派、挂职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村干部应坚持为民务实清廉,按照“三严三实”要求,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政治定力和党性修养,强化责任意识和奋斗精神,提升宗旨观念和服务意识。
第四条村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守信念。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落实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
(二)讲奉献。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恪尽职守、为民奉献。
f(三)有本领。正确领会党和政府的决策部署,熟悉农村各项政策的具体内容,有较强的致富和带富能力,密切联系群众,积极服务村民。
(四)重品行。坚持廉洁自律、公道正派,知法守法、依法办事,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服从上级党委、政府领导。
第五条村干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违反规定买卖、转让、占用土地,或者违章建筑、违法建设,或者私自出租、转让、发包集体资产和资源。
(二)在惠农政策落实中违规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待遇,或者滥用职权、优亲厚友,为个人和他人谋取利益。
(三)在村级事务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者索要钱财、有价证券和物品,或者克扣群众钱财。
(四)在村级财务管理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干扰工作,或者侵占、挪用、私吞、浪费集体财物,或者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将集体资金转借他人、为他人提供经济担保。
(五)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干扰换届。
f(六)在社会管理中拉帮结派、破坏团结,或者参与赌博、色情、涉毒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带头上访、酝酿、指示他人进行群体性上访。
(七)阻挠重点项目建设,或者以跑项目、从事公务活动等各种借口,用集体资金进行消费娱乐活动。
(八)传播与党委、政府政策相违背的言论,或者纵容家庭、亲属等计划生育对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九)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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