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文化培训学校章程(样本)
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为了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本教育机构名称:。举办者:。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办学范围:在哈尔滨市举办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专业设置:培训对象:办学的规模:(办学面积、教学设备设施价值、教职工人数);办学的层次:初、中、高级(选其中);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选其中)。本教育机构的性质: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本教育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邮政编码:。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南岗区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章组织与职权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选一)。董事会、理事会(选一)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名(要求:5人以上单数组成)。在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成员中设(董事长、理事长)一人。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每届任期年,董事、理事(选一)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决策机构议事的规则:每年至少召开次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行使的职权:(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校长,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f第十二条主要负责人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一)执行决策机构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