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公正之心确定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最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必须由法律授权。第二、适用自由裁量原则应受到一定限制(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不能毫无限制。如果能做到这两点,再加上法官的公正之心,相信一定会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但要做到这两点,特别是第二点,由于现行法律“一定的限制”还没有做出严格的规定,所以法官行使起来,念头还太大,甚至各行其是。所以,有必要在精神损害赔偿原则的基础上对数额的赔偿作进一步规定。
1五、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指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折价数额。人的精神和生命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但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确胡必要用金钱来补偿,所以在精神赔偿中确定一个统一的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法制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而且关系到实施精神损害赔偿的社会效果还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合法权益。而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力,但目前我们的法官队伍还没有那种高素质高水平的形象,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还很差。所以,往往出现了不仅仅是不同法院就是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受理类似案件时,其结果都不一致。还有些性质相同,情节相似,后果亦类似的案件,其赔偿的差距也很大。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法官还可以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依据驳回当事人的有关请求,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
f法律无明文规定而受到限制。目前从我国案件的审判结果看,主要存在着一种现象就是当事人请求赔偿数额与判决赔偿所得数额悬殊太大的问题。就拿一件普通案例来说就有力的证明了这一点:上海女大学生钱某在上海屈臣氏四川北路店购物时,被店主怀疑偷窃。商场女保安强行带钱某到办公室电子测仪检查,后竟让她脱检查结果一无所获,钱某诉至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索赔精神损失50万元,一审判决屈臣氏赔偿精神损害人民币25万元,屈臣氏不服上诉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判决屈臣氏赔偿钱某人民币1万元。此案例钱女士索要赔偿金50万元与所得1万元,相差甚远而且一审二判决结果的差距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一定的范围限制所形成的。这些在现实中遇到的问题都说明我国立法在这方面的缺陷,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又不能不及时解决所以就导致出现了上面案例中的现象。现今如果在全国统一范围内研究一个统一标准由于我国各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