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死者的隐私。2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从此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它基本上包容大部分对所有人自由权遭受侵害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规定。面对因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导致的精神损害并没有做出规定。我本人认为,侵害财产权给他人造成精神痛苦的也应该给与精神损害赔偿。如:张某长期在我打工,将其积蓄30万元寄存在好友李某处,并托李某看管,准备交其购房及结婚家具用,并告知女友刘某,后张某携刘某回家准备结婚。发现李某将此款用于做生意,因经营不善,全部亏损。张某因此无法购置房屋和家具。刘某认为是上当受骗,不告而别。张某见人财两空,一时想不通,患上精神病。从此案例中难看出来李某显然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并因此给他人造成了精神损害,理应承担精神损害责任,但从我国立法中并不能找出它对因为侵害财财产权致使精神遭受痛苦而获得赔偿的规定,司法解释中也仅规定对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永久灭失或毁损的,物品所胡人才可以提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而对一般侵害财产行为造成他人造成了精神损害,理应承担精神损害责任,但从我国立法中并不能找出它对因侵害财产权致使精神遭受痛而获得赔偿的规定,司法解释中也仅规定对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永久灭失或毁损的,物品所有人才可以提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而对一般侵害财产行为造成他人精神痛苦的并没有做出规定。但从本案例中明显看出,李某侵犯张某一般财产权的行为已经给人们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不安。如果不对此进行赔偿,有失公平,如果案例中李某仅返还张某原有的30万元,那么对于因为此侵权行为而造成张某的精神损害又由谁来承担呢?难道张某的后续费用(比如张某治疗精神病需要花去的治疗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费和恢复心健康需要的一些费用等)都由受害者自己来承担吗?这显然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相违背,也与立法的本意相矛盾,它不但起不到对受害人的抚慰和对加害人的惩戒功能,而且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造成侵权行为的上升。所以我认为对于因侵害财产而给他人造成精神痛苦的也应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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