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就是指人格遭受侵害致使一些利益的损失,此种侵害及损害是导致精神损害的根源,也是精神损害能够获得赔偿的前提。但它本身不是精神利益的损失及精神痛苦的双重赔偿。这不仅将使法官因为无法确定人格人格利益的价值(如姓名的价值、名誉的价值、肖像的价值等)而无法计算赔偿的金额,即使能够计算也会使受害人获得过高的不应得到的赔偿。对于法人也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说法,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妥法人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不可能像自然人那样具有思维活动、心理状态和精神现象。法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是不可能产生精神痛苦的,也不可能遭受精神损害至于法人的精神利益的丧失或称为人格利益的侵害本身也不是精神损害,在法人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损失,主要是财产上损失,当然如果法人不能证明其遭受了财产损失,并不一定会否认侵害人格权的构成。在此情况下,法人不能主张财产赔偿,但可以以其他民事方式追究维护其利益。所以我认为狭义说所指的精神损害赔偿更符合法律要求。
1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即指何种侵权损害情形下予以赔偿的问题。目前我立法仅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法定范围,显然过于狭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进步,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精神损害需要赔偿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而立法现行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明显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为此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分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它规定: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f2姓名权、削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予以依法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3、自然人死亡之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1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