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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毕业论文学生姓名:李红娟学号:091050540
指导教师:专业:法律年学级: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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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2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3三、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4四、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f5五、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
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论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多年以来,我国学术界经过不懈的探讨及司法实践,在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研究方面虽然有所发展,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够成熟完善,尚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内涵出发。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象、原则、赔偿数额等方面作了一些探讨。{关键词}精神损害引言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行为
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我国政府、民众对人权及其相关、相邻权益认识日益深化,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1993年8月7日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使用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称谓。
f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自己权益保护的要求日益迫切。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问世和实施不仅是我国人权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但是现有汗毛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象、赔偿原则及请求赔偿数额等问题规定的不是很具体明确,缺陷还很多。且操作性不强,造成法官判案各行其是,有必要进行完善。
1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公民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如名誉受到毁损、肖像权受到侵害等带来一些利益的损失。狭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公民因其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也就是说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这些不良情绪在学术上通称为精神痛苦。我本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是指狭义说所讲的精神损害即指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而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并且法人具备精神损害,这种观点我认为不妥。精神利益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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