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项目由双方共同选定,合作兴建,建设费用双方共同承担,建成后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保证密切合作,项目获利按规定双方共享,如有风险双方共同承担。管理委员会从合作基金中各拨款200万元,三、分别用于两个项目。“华山新村”项目资金需求:自1993年3月至1994年1月需五笔贷款共4500万元;“石山度假村”项目第一期工程资金需求:自1993年3月至1994年2月需五笔贷款共1800万元。以上贷款预计从1994年下半年开始归还,还款来源为各项目的房屋销售款,据分析6个月内可全部还完。四、双方同意并派员正式成立两个项目的两个工程指挥部,直属管理委员会领导;项目设立专用账户,所有资金一律从该专用账户走账。五、双方责任:华山公司保证陕建信托为项目合作所出的建设资金专款专用,负责督促工程指挥部完成工程建设。陕建信托保证按合同用款计划按时贷款给华山公司,具体贷款手续:工程指挥部以华山公司名义准备所需文件向陕建信托申请贷款,工程指挥部按时支付贷款利息。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两个项目所有房屋销售完毕,利润分配结束后,本合同自动失效。华山公司与陕建信托根据上述合作合同的约定,于1992年5月1993年11月,分别签订了(92)第4、5、8、10号和(93)第1、12号共6份《借款合同》,借款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和两个1000万元,合计3400万元。1995年12月29日,双方又签订第10号《借款合同》,借款1000万元,此笔款项,华山公司称是由上述3400万元的利息转为贷款(以下简称息转贷),信达西安办事处和建行曲江支行在原审庭前质证和庭审中均予以认可。陕建信托于1996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的陕银复(1996)20号批复改建为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第二直属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二支行)。1998年12月31日,华山公司与建行二支行签订98026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4400万元,归
f还原贷款4400万元(原贷款用于石山开发),将原借款转贷。1999年11月5日,建行二支行向华山公司发出《债权数额核对单》,要求核对截止于同年9月20日的借款本金5400万元,利息余额464776450元。同月20日,华山公司在《债权数额核对回执》上确认:经核对属实,无异议;并附:《经济合作合同书》《合作兴、建“华山新村”合同书》《合作兴建“石山度假村”合同书》《关于债权数额说明》四份附件,、、还手写备注:以上附件与债权数额核对单是因果联系,具有不可分离的特性,具有同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