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的复核性纠错机制安排。对于每一考核评价指标,复评人员均可形成不同于初评的考核评价结果,但须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详细记录,保证考核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客观性。复评工作由法人监管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非现场监管人员、现场检查人员、准入监管人员以及其它相关功能监管职能部门人员共同参与完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考核评价结果反馈。(一)通报考评结果。法人监管机构应当将复评结果通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会谈见面的形式告知,并最终以书面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层通报。(二)提供反馈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法人监管机构的通报后,如果对考核评价结果持有异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同时提供新的信息或证据,支持对考核评价结论进行准确合理的调整或修正。(三)处理反馈意见。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异议,法人监管机构可以结合重新提供的信息或证据进行再次审定,除非确有重要信息遗漏或者考核评价人员重大判断失误,原则上不对原来考核评价结果进行调整。最终确定的考核评价结果应当经由法人监管机构相关负责人签发后印送被考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四)报告整改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最终考核评价结果送达后30个工作日内向法人监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针对自身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考核评价档案归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束后,各级监管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做好考核评价信息、考核评价工作底稿、复评结果、针对考核评价结果的反馈等相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后评估,指导纠正考核评价中可能存在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一)考核评价结果为一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部处于领先水平,监管机构一般不需对其采取特殊的监管措施。
f(二)考核评价结果为二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正常。但是,监管机构应当对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给予必要关注。
(三)考核评价结果为三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需要改进。为此,监管机构除应当对其薄弱环节加强关注之外,还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发出风险提示,必要时选择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