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机构在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时,应当在初评和复评工作中充分考虑其分支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确保考核评价结果全面完整。(三)法人监管机构应将考核评价结果逐级报送上级监管机构。
第十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流程包括:信息收集、初评、复评、结果反馈、档案归集等。
第十四条信息收集。(一)收集基本信息。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的准备阶段,考核评价人员应当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市场准入信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的相关报告以及二次投诉统计信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制度规定、组织框架和工作流程说明、工作总结或报告、董(理)事会、高管层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会议纪要、内外部审计报告、内部考评报告、关于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满意度信息、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负面舆情信息、诉讼或仲裁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等。(二)筛选、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础上,考核评价人员应当对信息进行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信息。考核评价人员可以通过与非现场监管人员、现场检查人员、准入监管人员、其他功能监管职能部门人员以及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信息,以求全面准确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所需的各类信息。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供却不愿或无法提供的信息或证据,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视为不利信息或证据。为提高考核评价工作的效率和效果,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初一评开始之前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预先自我评估,作为考核评价工作的参考,但预评估结果不得影响最终考核评价结果的独立性和公正
f性。
第十五条初评。(一)综合分析。考核评价人员应当对收集到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各类信息,进行全面、客观分析。(二)确定考核评价的初步结果。考核评价人员在根据评分原则考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每一考核评价指标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细致深入,认真填写考评底稿,确定初评结果。初评工作由法人监管机构负责实施,并由该监管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具体牵头,同级机构监管职能部门给予配合。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监管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初评时将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对应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复评。复评是在初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