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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说会所不得不关门大吉,水景成为摆设,这些都是明确的例证。如果业主想维护这些公建配套的正常运转,就是要不断增加物业管理费,而这恰恰是业主不愿意做的。业主如果不想加物业费,开放这些社区资源,由社会共享不失是一条解决社区问题之道。当中央出台文件要求这些资源共享时,业主便提出这是我们的财产政府不可妄动。这实际上是典型的只维护自己权益,而忽视了这些配套所带来的法定义务。本律师作过多家业委会的法律顾问,一个小区只有100多栋独栋,每栋几千万的别墅区,物业管理费只4元每平方米,为了降低成本,原来90多名保安编制降到了50多个,班车取消,小区恒温游泳池也不再常年开放,由于维护不
f到位,小区绿化的品类日趋减少,物业管理品质下降严重。如果政府和有关部门愿意将小区的道路、绿化和一些供电、供水设备接管,我第一个投赞成票,因为这样的话,分摊给业主的日常物业管理成本至少要降低60以上,甚至达到90,具体要看每栋楼业主的要求。如果对于未安装电梯的楼宇来说,可能只需要一个保洁工,再分摊一些公灯费就可以了。对于道路、绿化的更新改造成本则为0,我认为对于稍懂得物业成本构成的人来说,这并不难理解。让大家无限诟病的业委会运作也随着住宅小区的瓦解而相应解决,以栋为单位的业委会或业主楼组可能不会再有更多的社区矛盾。从法律规定本身看,物权本身是业主的权利,物权属于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利,即:物权是法律赋予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之权利。物权人完全可以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而自由享受物上之利益,这一权利的特点是典型的支配权,客观上讲,这一支配权应当是动态的,比如说将房子出租或出售,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对于小区道路绿地这一物权的支配权并没有很好的行使,或者说是小区的公共资源没有很好的利用,构成一种土地稀缺资源的巨大浪费。从《物权法》角度看,作为不动产的物权不同与其它物权的最大特点是权利本身一定会伴随着义务,比如说非住宅物业要交纳房产税,业主要交纳物业管理费,如上文所述,不动产物权所伴随的义务是不能放弃的,这一点,对于围墙内的小区更是如此,所以,本律师要说的是,如果业主打开围墙,合理利用自己的权利,实际上利人利已利国家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呢?实际上,本届政府依法治国理念早已经不再停留在口号上,政府一定不会没有任何程序的无条件开放小区道路和配套的,它一定会有一定的程序规定的,
f决不会视业主物权之不顾,从业主角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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