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为住宅小区街区制拆除围墙点赞宋安成
核心提示:物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作为不动产的物权同样也体现了义务,如果政府及有关单位愿意承担小区道路、绿化、管线的维护义务,业主能承担更少的物业费和维修成本,社会资源也得到有效的利用,住宅小区拆除围墙没有什么不好。
2016年2月21日,中央公布了一份重磅文件,不仅“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还要求“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网络和微信上反对声音不绝与耳,反对的理由无非两个:一是拆除已经建成小区的围墙是侵害了业主的物权;二是影响到小区业主的安全问题,在此,本律师却要为住宅小区拆除围墙点赞。本律师赞同小区拆除围墙主要是本律师基于对《物权》所规定权利之理解和我国目前物业管理现状的看法,并具体提出以下理由与各位交流:2007年生效的《物权法》关于业主对小区业主权益的规定主要是在该法的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章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网友和微友之所以对小区围墙拆除提出异议,主要的理由就是根据该条的规定,因为政府是没有权力直接拆除小区的围墙的,更没有权力通过政府命令的方式将小区道路对外开
f放,小区资源供外人共享。从一定意义上讲,笔者也赞同网友的观点,因为从法律角度看“公民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法律之基本原则。本律师之所以赞同拆除围墙决不是等同与赞同政府“三下五除二”就将小区围墙一拆了之(实际上文件本身的要求也是逐步实施的),,而是着眼于业主对小区道路绿地权利的真正内涵和政府如何拆除小区围墙的具体流程合法性。我们先看看《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按照该条之规定,作为小区共有部分的道路绿地固然是业主的,即,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但是对于道路绿地维护的义务也当然是业主的,直白的说,就是业主应当为这些绿地道路的维修保养“埋单”。随着人力成本和各方面成本的提高,维护这些小区的公共财产成本日益提高,这就不难理解物业公司天天喊要增加物业费,或者服务的标准日益降低,原本高标准的绿化等公建配套,成为业主的负担,这些在高档小区尤为明显,比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