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申辩书
致XXXX市场监督管理利通区分局:贵局所做的吴利市监听告字【2017】第7号《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我司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提出申辩意见如下,望贵局研究后能酌情减轻对我公司拟定的处罚:
第一、主观上我司无掺假之故意行为我司作为一家食用醋生产公司,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放心产品是我司设立的宗旨,公司设立后我司严把进货生产销售关,努力做到生产的产品全部合格以达到质量最优。从贵局对我司的原料抽检结果可知,我司使用的绝大部分原料产品都是证件齐全的大厂原料,特别是原料本身价值不高,不存在恶意牟利。我司完全没有故意使用此不合格原料主观恶意。我司在购入该产品时确实不知其属于不能添加范围内原料,故本案中我司没有故意销售成品食醋的主观过错,并且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客观上涉案的原料及生产的产品数量少,金额小,且我司尚未对外进行销售,造成的不良影响小,属于情节轻微
1我司设立至今仅6年,作为实体食品加工企业,这六年来,公司一直处于投入阶段,产不付出,处于业务的起步阶段,尚未盈利。案发前日常生产经营本就有限,并且我司没有大规模购买涉案“康源”牌冰乙酸产品。根据贵局的认定,涉案产品
f金额仅8400余元,我司尚未通过销售涉案的陈醋进行盈利,可见我司仅属于购买“康源”牌冰乙酸,未构成销售陈醋并以此牟利。
2从贵局查处的违规产品看,我司涉案的生产产品数量少,且均未开封,我司尚未将其销售到消费者手中,故本案涉及的陈醋产品并未给社会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属于情节轻微案例。
第三、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拟对我司罚款50000元的处罚,我司认为过重,在贵局调查期间我司积极配合,生产的食醋尚未售出,未造成相应的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若处于罚款,罚款的金额也应该与涉案情节以及涉案金额大小相对应,体现行为、责任与处罚相一致的原则。我司此次涉案金额8400余元,贵局处以接近涉案金额近6倍的罚款,我司认为该罚款金额过高。
第四、我司缺乏支付高额罚款的能力我司系刚成立不久的新公司,公司注册资金均已投入公司生产及采购设备、原料采购中去,目前财务空虚,再加上业务收入不景气,工人面临发薪资。目前确实无力承担贵局拟定的罚款。如果贵局坚持对我司处以罚款,可能将直接导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