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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清龚职务:董事长地址: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道69号。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正阳花园f1楼1单元1号。被申请人:田卫杰,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长垣县孟岗乡田石头庄村。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田卫杰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红民初一字第627号),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本案,河南省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依据法律规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列为第二被告。申请人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1道69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此致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清龚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2篇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xxx,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aa县ccc镇镇府路46号。电话:xxxxxxxxxx。申请人因yyy诉申请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建民初字第000377号】,依法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1、请求你院将本案移送至bb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住所地虽为aa县ccc镇镇府路46号,但申请人于2010年7月在bb县ddd镇租房经营超市并居住至今,至原告yyy起诉时已超过1年(即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为bb县ddd镇)。《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所以根据法律规定,yyy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应由bb县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你院依法将此案移送bb县人民法院。特此申请,请予准许。此致辽宁省aa县人民法院申请人:2013年月日篇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按《中国律师文书范本》编写管辖权异议申请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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