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及变更理由与程序都应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步骤:1核对是否已与劳动者依法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变更的前提。2.确定变更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提出变更意向,并送达劳动者。
f3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4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签订变更协议,办理变更手续。5履行书面程序。已生效的变更书(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案例二:语言沟通难奏效,书面通知勿忘掉
一、典型案例2009年6月,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北京某食品厂与某公司进行了战略性业务合并。在合并过程中,食品厂将部分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并要求需要调整的员工自2009年8月起到新岗位、新工作地点工作。该食品厂检验员王某的工作地点也在调整之列,她多次找到公司,以离家远为由拒绝接受调整。对此,食品厂因员工不服从公司安排,视其为严重违纪,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最终,王某以食品厂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仲裁,要求仲裁委裁定食品厂变更无效,与食品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结果:经查,食品厂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变更程序,裁定变更无效,恢复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
f合同约定的内容。《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三、案例点评通过本案,从法律的角度讲,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食品厂在进行战略业务合并过程中,需要对部分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此调整应当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食品厂变更劳动合同,未按照上述法律程序执行,所以,其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劳动争议仲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