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土地用途记载。属土地储备的,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注记“土地储备”权证的附记栏注记“土地储备”。2、储备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的房地产登记
f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原划拨给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应当持收购储备协议、列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证明和原土地使用者的房地产权证等有关材料,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后,由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注销原房地产权证。土地储备机构持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向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土地储备的房地产权证。申请土地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3)原土地使用者的房地产权证书(原件);(4)土地储备计划(复印件);(5)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协议(原件);(6)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件);(7)地籍图(原件二份);(8)土地勘测报告(原件)。3、储备其他土地的房地产登记土地储备机构储备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依法征收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拟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国有农用地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可以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登记时应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3)土地储备计划(复印件);(4)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件);(5)地籍图(原件二份);(6)土地勘测报告(原件);(7)属于农用地转用的,还应提交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246土地储备地块的临时利用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在土地储备期间,临时利用储备地块。临时利用储备地块的,应当按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储备地块的临时利用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兼营除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以外的其他经营性业务。247土地储备地块的供应1、交付供应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的要求,做好储备地块交付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储备地块交付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对于按照批准的投资、规划、建设要求实施基础性建设的储备地块,经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按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应。储备地块的出让工作,由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