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支付中心审核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与省公路局签订公路工程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方账户。第十六条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省财政厅不接受市县资金支付申请和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但在改革初期,对各市公路局签订的公路工程合同,可由省公路局负责审核整理、汇总上报,同时将合同信息录入省政府采购系统,向省财政厅提报资金支付申请。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与市公路局签订公路工程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方账户。待条件成熟,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运行。第十七条工程预算及结算审核管理。工程预算由省、市公路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必要时财政部门可直接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工程结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投资审核。没有经过审核的工程预算和结算,财政部门不予拨款。第十八条各市财政部门应通过招标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库,并从中选择中介机构作为养护工程结算或预算的投资审核受托人。省、市公路局要加强对选用中介机构工作的管理。第十九条资金拨付。专项资金按30:55:15进行拨款,即项目开工时,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预付款,最高不超过30;项目进行中,按进度拨付工程款,最低不少于工程预算的55;质保期满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工程预算的15。省、市公路局要向同级财政提供相关拨款信息,提出拨付意见。第二十条各市公路局要建立健全工程计量支付制度。省交通运输厅要依据本办法,制定系统内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资金结余。专项资金当年未执行完毕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三章计划管理第二十二条提前编制养护计划。各市公路局根据国省道养护管理现状和规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前1年编制年度养护工程投资计划,其中,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养护年度计划,于计划编制当年的10月底前,联合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省财政厅。第二十三条提报材料。养护工程投资计划除附经中介机构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通过的工程预算外,还需附以下材料:(一)大中修工程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及批复文件;(二)不新增公路用地的改扩建工程,提交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及批复文件;(三)需新增公路用地的改扩建工程,要提交发改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初步
f设计批复文件。第二十四条确定投资。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省财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