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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厅对各市及省直管县上报的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养护工程投资计划进行评审,依据有资质机构审核通过的工程预算,确定财政投资额度。第二十五条计划下达。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养护工程投资计划,分为当年财政投资计划和质量保证金计划两部分。当年财政投资计划依据工程预算确定,并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当年下达;质量保证金计划在质保期满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各市及省直管县公路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提出计划申请,省公路局审核后,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计划。各市县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养护工程投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投资计划,确需变更的,省公路局提出审核意见,报请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核准。第四章竣工验收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养护工程完工后,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质量评定和交工、竣工验收。交工验收由各市公路局组织,竣工验收由省公路局负责。交工验收合格的,市公路局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由省公路局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省下达计划支付资金。第二十八条投资评审及计划调整。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本办法要求,对竣工项目进行投资评审,以评审值作为养护工程实际投资额。未经批复不得清付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实际投资超计划部分,经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核准,纳入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工程实际投资低于计划投资部分,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相应调减项目投资计划,并将结余资金调整用于当年其他项目或结转下年度使用。第二十九条移交资产。养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单位须及时办理资产和相关文件资料的移交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资产账实相符,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报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检查管理。各市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省每年将采取不同形式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依据。第三十一条处理处罚。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
f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挤占、挪用、截留、骗取资金的;2、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投资标准的;3、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4、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评审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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