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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所涉及的对企业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以及上述两项所带来的利益《反补贴协定》第一条。(第十六条;直接或间接地增加本国产品的出口,或减少产品进口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为补贴)财政资助范围
f1,涉及资金直接转移的行为;如赠与,奖励,低息贷款,入股等)。2,放弃或减免政府本应有的收入;如税收减免,债务减免等。对特定企业提供提供物品或服务为特定企业集资或委托或指定民间机构向特定企业提供上述利益。补贴的特定性1,以法令的形式明确限定仅向特定的产业或企业提供的补贴视为有特定性,2,当局以法令的形式明确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一旦满足要件,即自动享有补贴,则不具特定性。3,表面虽不具特定性,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理由使人相信存在人为地使其具有特定性的,则视为有特定性。WTO协定中补贴的分类红色补贴(禁止交付)出口补贴,优先使用国产品补贴。绿色补贴(不禁止补贴)研究开发,区域开发,环境保护等)。黄色补贴(损害他国利益,使关税减让无效化,有显著损害时,被禁止)。企业债务减免,补贴‘额占产品额5以上,对企业损失提供资助等。反补贴措施申请(职权)调查启动调查程序(含国内外调查)损害认定,因果关系(基于实质性证据)临时措施(补贴方取消补贴承诺)征收反补贴税或采取制裁措施。反补贴税不得与反倾销税同时征收(GATT第六条5款)。紧急限制进口措施特保措施GATT第十九条a由于不曾料到的事态发展的结果或履行基于本协定义务所发生的结果进口产品以给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害威胁的数量或条件进口时为对上述损害进行防止或救济对进口产品可在必要的时间和限度内停止全部或部分义务或撤回修正对其的许让承诺b,在特惠关系下的产品,进入另一方成员国时,进口国内存在(a)款所述情形导致与本国有特惠关系国的国内同类产业遭重大损害或威胁时,应有特惠关系国的要求,为对上述损害进行防止或救济进口国可对进口产品在必要的时间和限度内停止全部或部分义务或撤回修正对其的许让承诺紧急保障措施内容在出现十九条所述情形且对国内产业造成“重大损害”亦已认定进口方可采取1对特定进口产品提高进口关税
f2对特定产品限制进口数总量或并用即对超过一定数量后的产品进口提高关税措施最长期限为四年可延长一次四年紧急保障措施的启动难点1相关要件的举证困难严重事态损害确认2最惠国条款适用代价过高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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