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对我国公允价值应用的一个转折点由争论“是否采用”到“如何采用”的转折。Io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如果政府为了引进一项新“制度”而颁发法令,那么法令的实施在一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背景下经常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比如在后共产主义国家,政府为了模仿发达国家的公司控制市场,颁布了私有化法令,其中的一个意外后果是公司控制权普遍被内部人掠取,像原国有企业的经理,他们在经济“转型”前已经掌
f握了实际的控制权。意外情况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理想的计划和现存的制度环境之间缺乏必要的“耦合”。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于公允价值的引入,应该要考虑制度方面的问题。从财政部颁布的38项企业会计准则中仅是适当地引入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可以看出,我国在转轨经济制度的背景下,还不能全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因此,在实际应用中还是要考虑如何在我国的制度内合理使用公允价值。D(二)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存在的问题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包括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这套新准则于2007年1月起在上市公司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社会各界对此次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它是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做出决策提供了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公允价值的运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新会计准则指出:“如果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果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果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评估确定。”本次制定完成后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中,公允价值的运用仍然是比较有限的,只有在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以使用公允价值计价的项目才可使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新会计准则制订机构的考虑是: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取得且主观性较低,如企业合并准则中,规定对于非控制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在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的情况下,所取得的各项资产均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可以确认商誉或负商誉,然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仍采用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投资性房地产也可以按照公允价值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