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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案件出现4种判例
【重庆天坠烟缸案】2000年5月10日,郝某路过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65号和67号楼下,被一只高空掉下的烟缸砸昏,事后郝某将这两幢楼的开发商及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7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深圳天坠玻璃案】2006年5月31日晚,深圳南山区四年级学生小宇经过一幢高层住宅,被掉下的一块玻璃砸中头部,直插入脑门,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小宇父母将该楼73家住户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70多万元。经过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最终同意调解。【广州天坠瓷片案】2007年1月,毛太太经过广州市荔湾区芳村一幢楼下,一块由高空抛落的瓷片打中怀中女婴。事后,毛太太将该楼18户居民告上法庭,索赔5万多元。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扔瓷片的行为不是18户居民共同实施,应由具体侵权者赔偿。因找不到扔瓷片的人,法院判毛太太败诉。【重庆天坠叉棍案】2008年11月24日,22岁女子袁正敏在重庆市渝州新城小区2号楼下,被从楼上掉下的一根长约13米的叉棍插入头部。由于找不到肇事者,袁正敏将2号楼的61名业主部分房屋有多名业主告上了法庭,索赔40万元。2010年6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中的48家业主分摊八成责任,共赔偿207万余元,每家赔偿4326元。业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0年12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业主出于社会道德,愿意为伤者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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