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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姜翔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06期
摘要:我国《刑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描述是简单罪状,并没有就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进行具体规定。另外,因为证件、印章与公众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求学、入职、考试等皆有广泛的需求市场,这必然导致该罪的危害行为和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日趋复杂化,也增强了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度。我们应在充分分析本罪构成要件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从定性和定量角度界定本罪的罪与非罪,并且结合司法实务,探讨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关键词: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中图分类号:DF626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
1008435520130604近年来,伪造、变造证件、公文、印章类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一方面高额利润的强烈刺激是犯罪分子造假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违法需求市场的广泛存在是犯罪滋长的温床。而国家机关是国家行使权力、管理社会的机关,其能否正常进行公务活动也是一个国家是否稳定的因素之一。国家机关所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形象的集中代表,是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活动的标志性符号,是人们赖以信任的权威意思表示。因此,任何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文件、印章的行为,都会侵扰国家公共信用,进而破坏社会秩序。因此本文便将焦点放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上,探讨在司法实践中该罪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和争议。一、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构成分析(一)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必须认识的实施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观意志状态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所认识的实施内容是“以行使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变造行为”为目的。当然,很多学者认为,行为人实施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目的应该是“诈骗、牟利、损害他人利益”,不可否认,这些内涵有可能包含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当中,但不应成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全部内容。(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即法益。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代表国家权威的符号,是国家机关行使管理职能、维护社会秩序的外在表现,是国家机关表达公权力意思的机能,上述这些职能的基础便在于国家机关的公信力、社会公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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