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07011817,2007年至今在辽宁大辽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2009年至2014年6月在鞍山市铁东区大辽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2014年7月至今在鞍山市铁东区大辽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目前兼任新余高新区九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新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根据保荐机构与律师对费腾的《访谈笔录》和费腾所提供的投资企业工商资料、银行资金等证明文件,其用于借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其投资、任职的鞍山市铁东区大辽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余高新区九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的工资薪酬、投资分红与投资收益等,资金来源合法。2、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本所律师核查了段志明的银行流水单据、交易双方的账号、金额、交易时间、段志明与费腾的借款协议和声明、段志明与段志勇的借款协议和声明,并对费腾、段志勇进行了访谈。根据相关声明、协议及双方账户资金情况,段志明受让的股权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f3、是否对发行人股权的稳定性造成影响经核查,段志明受让股权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向费腾、段志勇借款及个人家庭积累。费腾、段志勇出具声明如下:费腾声明:“1、本人出借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法律障碍。2、该等借款到期前,本人不提前催促段志明还款。3、该等借款不涉及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抵押、质押事项。4、该等借款到期后,若借款人段志明无法偿还,借款双方将协商友好处理,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对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控制权。5、本人及关联方不与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协议,亦不会与公司其他股东就一致行动事宜达成类似安排。6、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未经公司实际控制人段志明、杨辉煌同意,本人及关联方将不会采取股份受让的方式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段志勇声明:“1、本人出借的资金均为本人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法律障碍;2、该等借款到期前,本人不会提前催促段志明还款;该等借款到期后,若借款人段志明无法偿还,借款双方将协商友好处理;3、该等借款不涉及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抵押、质押事项;4、该等借款只涉及债权债务事项,不涉及任何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f经核查,段志明受让股份资金借款的还款来源主要依靠其个人及家庭工资薪酬积累、段志明在其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