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程度上克服依赖政府补助金过活的懒汉思想,从有利于鼓励个人工作积极性。在具体实施中,负所得税可采用与正所得税同样的办法来计算应税所得,即个人和家庭可以用他们的所得之和减去他们的免征额或费用扣除额,如果结果是负数,他们就有权从政府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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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领取税收补助,这种补助金的数额是按照负所得税的适用税率计算出来的。负所得税的税率可以是比例税率,也可以是累进税率,但是没有必要把负所得税税率与正所得税税率衔接起来,为了征收管理的方便,大部分国家的负所得税的税率一般采用单一的比例税率。23用负所得税方案改进现行低保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种与凯恩斯主义所主张的极为类似的差额补贴制度,即给予固定的最低生活补贴,如果该家庭有一定的收入,则是用规定的补贴减去全部收入,其操作方案是:差额补贴额最低生活保障线实际收入额如果以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是150元计算,当一个家庭按人口计算的月均收入低于150元时,便可享受“低保”,享受的额度以上式计算的数额为准,当一个家庭按人口计算的月均收入高于150元时,便不再享受“低保”。凯恩斯主义者所主张的差额补贴制度实质上是弗里德曼倡导的负所得税的一个特例而已。也就是说,当负所得税税率为100时,两种制度并无二致。根据负所得税制方案,高收入家庭根据他们的收入按照正所得税率纳税,低收入家庭按照负所得税税率得到补助。换句话说,富人将“支付”一种“正税”;穷人则将“支付”一种“负税”。实际上,负所得税的魅力之处正在于将传统意义上相互割裂的起“调高”作用的税收与起“兜底”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合二为一,实现了有机整合。3社会福利政策分析框架分析31社会分配的基础:从选择性到普遍性发展现行的低保制度许多贫困者被“视同”有保障者排除在低保之外。此外,领取低保的条件也相对苛刻。现行的低保制度只是救助了“绝对贫困者”,而是忽视了收入差距因素,剥夺了许多“相对贫困者”获得低保的权利,不符合“救助对象普遍”的原则,实际覆盖范围有限。负所得税实质是针对个人所得的一种税制安排,因此,其纳税对象应确定为我国全体公民,这样合理的扩大了享受低保人士的范围,并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统一起来,以“税”的形式来取代我国现在实行的针对弱势群体的低保、社会救济等。这样做的好处至少有二:一是实行全民纳“税”,天经地义,有利于维护税法的权威和公平;二是以“税”替“费”,公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