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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制定更加清晰透明的支付结算体系监管框架,健全支付结算体系法规制度,提高法律层级。监管框架应当明确我国支付结算体系监管的目标、范围、原则及主要方法。应将安全与效率放在首要地位。要适应我国经济、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健全相关的法规制度。
二是修订完善现有相关法规制度。加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结算办法》的修订工作,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及效力。整合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推动出台《银行卡管理条例》等。
三是提高行政处罚标准,增强行政处罚的警示作用。应在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中总的明确有力的处罚标准,各类支付结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均能参照进行处罚。这样既可以对各支付结算服务参与者有强有力的警示作用,同时还让不同的支付结算工作监管有法可依。
(三)加强央行支付结算监管队伍建设
一要充实支付结算结算监管队伍。随着支付结算服务主体的增多,支付结算业务不断的创新,支付结算监管面临监管资源的紧缺越来越明显,需要将更多人才充实进监管队伍中。同时还应建立激励机制,创造良好环境,保证监管队伍的相对稳定。
二要强化监管队伍素质建设。支付结算业务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多变性对监管人员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应完善培训体系,全面提高思想与业务素质,加强监管人员的思想培训与业务培训,保持监管水平与支付结算结算业务发展相适应。
参考文献
1《中国反洗钱专题研究》(2014)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编(中国金融出版社)
22014年《支付结算结算远程培训》中国人民银行远程培训网
3《互联网支付结算的创新与监管》(2013年中国金融)中国人民银行刘士余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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