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待遇。经核查,从2002年成立以来,发行人作为中外合资企业共计享受税收优惠348075915元。2009年7月8日,发行人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并于2009年12月7日以银行存款全额补缴了所享受的税收优惠348075915元(缴税凭证为“023浙国电NO22775834”)。此外,根据《新昌县国家税务局对发行人律师请求协助查询函的复函》和《新昌县地方税务局对发行人律师请求协助查询函的复函》,税务主管部门认为赵小
f强借用拉斐尔护照出资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已经补缴了曾经作为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不会对赵小强及发行人进行处罚。综上,本所人认为,发行人的实际出资人曾经为赵小强一人不构成违法;发行人也不存在逃税情形。2、第二次解释根据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专项证明,该局认为:“关于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02年,前身为新昌美盛饰品有限公司,美盛饰品2002年设立之初,股东赵小强借用拉斐尔护照出资,工商登记的股东为赵小强和拉斐尔尹特斯逊两人,实际出资人为赵小强一人的情况,2002年生效的《公司法》要求股东数量不少于两名,对实际权益人的数量并无明确要求,因此,美盛饰品的上述情形符合2002年生效的《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合法,且具有公司法人资格,有效存续”。就赵小强借用拉斐尔护照办理注册登记并实际由赵小强一人出资的有关事宜,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发行人律师请求协助查询函的复函》,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确认有关问题经过主管机关同意进行了纠正,确认美盛饰品和发行人的设立和有效存续不受该等问题行为的影响,不对美盛饰品发行人进行处罚。根据2002年生效的《公司法》(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根据旧公司法和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工商局是公司登记机关,负责对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八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