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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请求协助查询函的复函》,在该等复函中有关政府主管机关都认为赵小强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对发行人和赵小强不予以处罚。本所进一步核查了新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昌
f县国家税务局、新昌县地方税务局、新昌县商务局(原新昌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的关于有关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和不予以处罚的《证明》。基于上述,本所认为,赵小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但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影响发行人前身美盛饰品设立的合法有效性,不影响发行人合法有效存续,对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赵小强与拉斐尔关于持有发行人股权及股权转让等方面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风险,两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2、核查香港公司KELFORD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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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TD的情况经核查赵小强的说明、日期为2011年3月21日由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香港律师方燕翔出具的《证明书》、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供的香港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料、香港公司授权代表出具的《关于本公司情况的说明》,香港公司于1998年成立的私人公司,注册号为642678;于2002年,香港公司的股东和董事是香港永久居民郑宏明(香港身份证号:K656418)和郑蓓蓓(香港身份证号:H47713)、实际控制人是郑宏明和郑蓓蓓,香港公司主要从事贸易和贸易代理业务,营业收入和利润分别约为450万元和160万元;赵小强通过朋友认识公司的郑静君经理并向公司借款和委托公司将借款汇入到美盛饰品的中国大陆银行的资本金账户;有关借款已经获得偿还;香港公司对发行人没有投资也不存在任何股东权益和债权。(二)赵小强借用拉斐尔护照出资,实际出资人为赵小强一人,是否符合《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少两名的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逃税情形1、第一次解释我国《公司法》曾经多次修订。按照2002年当时的《公司法》,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应不少于两名。2005年新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新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两人的规定。发行人的实际出资人只有赵小强一人的事实发生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前,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对该行为进行法律分析认定,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适用新《公司法》作为判断依据,因此,发行人实际出资人为赵小强一人的做法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前身美盛饰品设立时,曾经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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