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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月份,且在矿井正常生产时进行。第二十九条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
各取1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个班(或4个班)、每班3次进行。第三十条鉴定工作应当准确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
化碳浓度及温度、气压等参数,统计井下瓦斯抽采量、月产煤量,全面收集煤层瓦斯压力、动力现象及预兆、瓦斯喷出、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等资料。鉴定实测数据与最近6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当重新测定。第三十一条测点应当布置在进、回风巷测风站(包括主
通风机风硐)内,如无测风站,则选取断面规整且无杂物堆积
f的一段平直巷道作测点。每一测定班应当在同一时间段的正常生产时间进行。第三十二条绝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
等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B测定的基础数据和汇总表可参照附录E的格式填写。第三十三条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鉴定报告应采用统一
的表格格式,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统一要求或统一制作(可参考附录E格式),但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矿井基本情况;(二)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三)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四)标注有测定地点的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五)矿井瓦斯来源分析;(六)最近5年内的矿井煤尘爆炸性鉴定、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情况及瓦斯爆炸、自然发火情况;(七)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情况及瓦斯(二氧化碳)喷出情况;(八)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或说明;(九)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审批表。第五章突出矿井的鉴定
f第三十四条
煤层初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矿应当保
留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现场,及时检测瓦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风量及其变化等情况,并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第三十五条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派3名以上本
机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1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进行现场勘测并核实有关资料。第三十六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层以瓦斯动力现象特
征为主要依据进行鉴定的,应当将现场勘测情况与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进行对比,当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附录C中的特征时,该瓦斯动力现象为煤与瓦斯突出。依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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