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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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一般规定2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5第四章抽采方法及工艺6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7
附录瓦斯抽采指标计算方法15A1预抽时间差异系数计算方法:15A2瓦斯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含量计算15按公式(2)计算:15A3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压力计算方法:16A4可解吸瓦斯量计算方法:17按公式5计算17A5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17按公式7计算17A6矿井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18按公式8计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