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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笔录必须现场一次性完成,不允许事后补记。(二)客观记录,不加评论。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笔录的真谛,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推断,不能在笔录中体现对当事人行为或案件进行定性的文字。笔录应该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所见、所做的实录,记录应当客观、真实,不能使用现场笔录进行询问,也不能记录现场观察不到的拟断。如检查餐饮具消毒情况应记录为“在餐饮具清洗消毒间内未发现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剂,发现有500升消毒柜一个,内存放个人物品茶杯和碗,内壁上可见4处霉斑(取证照片一张),周围未发现有电源设施。而不能描述为消毒柜未使用,内壁很脏或者直接描述餐饮具未进行消毒”。
f(三)突出重点,详略得当。每个检查现场的具体内容,应当逐项分段记载清楚,违法事实要尽量记载事实要件,做到既全面又有重点。对与具体案情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写,而对于与案情关联紧密的物品、标识、人员操作情况、工具、原料、设施设备的状况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地加以固定、提取作为证据。如对烹调间进行检查应记录为烹调间内有4人正在对食品进行加工,灶台旁有盛装油脂的25公斤的白色朔料桶2只,内各有10公斤的油脂(现场称重),桶表面无任何标识标签(取证照片一张)。(四)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现场检查笔录作为证据,要注意记录现场调取物证和拍照、抽样过程及相关文书制作情况,对有关证据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相关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情况也要写明,使笔录和收集的其他证据相印证,形成证据链。(五)认真核对,签字确认。笔录写好后要交给当事人核对、确认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并在笔录终了处顶格注明“以上情况属实”的字样,写明日期。当事人认为记录有误,要求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处由当事人签字或者按指纹。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现场检查笔录是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重要证据之一,执法人员应当对其证据效力予以充分的重视。为了保证笔录的证明效力,执法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基本功,善于思考,勤于练习,掌握制作技巧,以便正确反映现场检查工作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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