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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使现场检查笔录变成了询问笔录。有的现场笔录中包含事先告知的内容,这类现场检查笔录混淆了与询问笔录、行政告知文书的不同内涵和功能,没有发挥现场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客观存在的特有功能。(三)内容不全面
f1、只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等其他证据收集、提取情况,不能相互印证。有的未记录检查过程中从业人员是否正在操作,工作衣帽穿戴情况,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记录以配合检查等当事人的活动状况。2、未记录现场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的物品数量与扣押物品决定书的数量、名称不吻合,做不到三线合一,即现场记录、查扣物品决定书、物品实物,出现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3、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有的执法人员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四)笔录中预先设定的栏目填写不完整1、现场检查笔录有空项。文书中预先设定的栏目没逐项填写齐全,有遗漏或涂改。2、检查时间填写不精确。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而不填写起止时间,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忘记填。3、检查地点填写不准确。只写到街道而未写清门牌号。大多按被检查单位《许可证》上的地址填写,而未注意到有的地址已变更。有的笔录具体检查的场所是餐馆的凉菜间还是食品仓库填写不具体。
f4、被检查人项填写不全。单位名称不写全称,只写简称,被检查人是个人的没有填写其身份证号码。二、如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全面检查,准确记录。如在餐饮服务单位,从许可情况、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食品的储存、设施设备的配置、消毒保洁、专间的设置、环境卫生状况到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情况等,涉及的内容很多,都应全面检查。但只需着重记录与违法事实有关的情况,检查记录应当围绕违法事实的基本要素——何时、何地、何因、何种方式、何种行为、何种后果,一一交代清楚,数据要准确,不能估算。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描述应具体,要写清检查的具体空间地点,要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看了笔录也能了解现场的情况。作为原始性记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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