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中《现场检查笔录》的常见问题和对策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时所做的客观记录,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不认真,造成笔录质量不高,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一、二师卫生监督系统现场检查笔录常见的问题(一)程序违反规定1、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程序。国家局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中没有预设填制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的空白处,在书写笔录时很容易将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和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记录下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依法实施检查,未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就无法证明遵守了法定程序。2、现场检查笔录终了处无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有的笔录只有1名执法人员签名,有的笔录只有当事人签名而执法人员忘记签名,这就无法证明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是2人以上。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用语不规范
f1、使用模糊性语言。对物品数量描述时使用“大约”、“大概”、“估计”等模糊词语,或“多”、“少”、“余”、“左右”等不定词语,用“卫生一般”、“垃圾遍地”、“冰箱里乱放东西”、“制度不健全”等抽象的词语代替具体的描写,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2、使用简略语甚至写错别字。使用含义不清,容易发生歧义的简略语,如“无证经营”、“无证上岗”、“无三防设施”等。这种简略语不能准确具体的描写出违法行为,还容易产生歧义,无法根据检查笔录对事实进行定性。笔录中更不能出现错别字,错别字不但影响笔录的制作质量,也容易产生不良后果,特别是被检查人的名称要写对,这既是对被检查人的尊重,也可减少以后可能发生诉讼时的麻烦。3、使用推定性质的结论性语言。如有的笔录将现场未见餐饮服务许可证记录为无餐饮服务许可证,将检查时未发现购进票据记录为无购进票据等,有的笔录进行主观认定,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直接在笔录中叙述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条款。笔录应只记载现场实况,不作评价和结论。4、与询问笔录、告知书等混淆。有的现场检查笔录出现“当事人陈述”购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