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条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因客观原因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需附情况说明并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无特殊情况,不再预借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实际发生住宿、乘坐交通工具,而无法取得相关票据的,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与其他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出差人员据实写出情况说明,并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按级别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员据实写出情况说明,并经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按级别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凭会议、培训通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方承担伙
f食费用的,不发放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纳的会务费、培训费须随差旅费同时报销。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由出差人员据实写出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凭合法票据报销,列差旅费科目。
第二十七条出差当天往返,根据需要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凭据报销。
第七章其他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邀请校外人员从事相关教学、科研等活动,按其职务(职称)的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据实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也可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使用。第二十九条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需要租车的,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票据须合规。在目的地租车的,视同市内交通费,按实报销;从常驻地到目的地往返租车的,视同城市间交通费报销,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费。租车费用达到一万(含)以上,还需签订租车合同。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应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对于自驾车出差的,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与相关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承诺书,因自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