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随后他们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而根据《刑法典》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所引发的诸多争议,在“洞穴探险”案中一一再现,后者所蕴含的争议更为庞杂。在纽卡斯国的初审法院,被告被判处死刑。被告上诉到最高法院,富勒虚拟了五位大法官就此案出具的五份不同的判决意见书: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同情心不会让法律人违反自己的职业判断,去创造例外,所以他支持有罪判决;福斯特大法官则主张应该根据立法目的,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联邦的法律不适用此案,被告无罪;唐丁大法官认为则这是一个两难的案件,选择回避退出此案;基恩大法官主张法官应当忠于自己的职责,不能滥用目的解释,去规避法律规则的适用,坚持被告有罪;汉迪大法官则主张,抛开法律,用常识判案,通过常识来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坚持被告无罪。在意见上出现了一种奇怪的平衡,最后纽卡斯最高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在阅读这五位大法官的判决意见的过程中,我感觉似乎每个人的论述都有道理,但都又不能完全说服我,似乎这个案件无论如何判决都不能让人信服。无论支持或者反对,我们都可以列举出更多的理由。1998年,美国叶尔汉姆学院哲学系教授彼得萨伯,假设此案在五十年后翻案,他再次虚拟了九位大法官的判决意见,具体参见萨伯所著《洞穴奇案:九份新意见》(大陆的译名为《洞穴奇案》,香港商务印书馆的译名为《洞穴奇案的十四种判决》)。
当我在炎热的夏天,通读这十四份判决意见书时,我感到很困惑,它们到底是判决意见书还是辩护律师的意见书?它们彼此之间的观点交锋非常激烈,但都缺少那种一锤定音的力量。这不由让人思考另一个问题:在这个价值多元、诸神纷争的的时代,主张非黑即白的刑事法律审判何以可能?法律又如何化解审判公信力的危机?
对此,《洞穴奇案:九份新意见》中的大波纳姆大法官认为,“在多元社会中维护和平安宁甚至正义的唯一手段,就是守护法律,我们永远不能为了仅仅由一个派系、教派或者集团所持有的道德或政治观点而置法律于不顾”,因为人民作为整体制定法律来表达意志,在法律之外寻找正义是不正义
f的。但海伦大法官对此不敢苟同,她指出伯纳姆的观点需要一个前提,“只有当我们想尽办法让所有的观点都能在立法程序中得到倾听”,但建立在这个前提之上的理想的社会是不存在的。立法时并非所有公民的意见都被聆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