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还规定了“防御条款”,即投资人如为大陆地区军方投资或具有军事目的之企业者,台湾主管机关应限制其入台投资。大陆资本入台投资在经济上如具有独占、寡占或垄断性地位,在政治、社会、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响台湾安全,或对台湾经济发展或金融稳定有不利影响,台湾当局须禁止其投资。对于想要投资台湾特殊行业的大陆投资者而言,在投资时必须警惕审批无法通过的投资风险。4投资方式:目前大陆对台投资的主要方式包括新设公司(新设子公司、独资或合资)、参股台湾公司、对前两项投资的公司提供贷款、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根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的规定,以上几种投资方式中,除设立办事处需要商业司许可的,其
f他均需要向投审会申请许可。台湾法律对设立办事处的大陆企业也做出了相应的要求,要求该企业必须在
大陆正常营运超过3年、最低资本额600万台币,才可申请赴台设立办事处。事实上,目前进入台湾的大陆企业多数是以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的形式经营
业务的,如东方航空等六家大陆航空公司都在台湾设立了办事处。毫无疑问,相对简单的审批程序是大陆企业纷纷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的主要原因。
法律前瞻目前,《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虽尚未在台湾通过,但从长远来看,该协
议的通过应当只是时间问题。随着两岸经济联系的密切,两岸相互投资的开放度会越来越高,对于大陆投资进行严格规定的台湾法律也会逐渐实现“投资松绑”。就目前而言,投资者们还是需要随时关注台湾各主管机关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及时掌握法制的发展变化,以保障自身的投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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