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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高院裁定如下:
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9)新民申992号(当事人系化名)
【实务分析】
f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依据法律规定,员工以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问题的关键是公司缴了“四险”算不算“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少地区司法实践中明确了用人单位存在“缴纳险种不全”的情形时,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比如: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2019)
十四、关于因“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的经济补偿争议处理问题
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或者虽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但存在缴纳险种不全、缴费年限不足等情形的,
f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
2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内,存在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
3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
f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广东高院《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
2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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