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
f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
f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