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他的解释效力代表全国人民意志其效力高,但全国人大常委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法律、决策国家大事等,解释宪法、法律是他职权的一小部分,只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解释。可见设全国人大常委解释宪法有其不足之处: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宪法,其常设机构解释宪法,这不利于国家权利的制约,同样也不利于宪法的严谨性。②、全国人大常委事物繁忙,不利于宪法的合理解释。③、制约了我国司法的相对独立性。
宪法解释有利于我国法律法规的现实运用和宪法在现实中的适用,法律法规的合宪解释是当前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最佳路径。法院适用法律必须解释法律,而解释法律又必须进行合宪解释。可以说,法院对法律进行合宪解释,是法院适用法律的应有之义。由此,宪法也应通过合宪解释的方式在法院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得到适用(固然这种适用是间接适用),合宪解释也就应当成为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基本方式和路径。故通过合宪解释的路径使宪法在司法中得到适用,实现我国宪法的初步司法化,在当前是完全切实可行的。因此,完善我国宪法的解释制度有利于推进我国宪法制度的完善
(三)、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的正确、合理合法的施行,是宪法制定的目的。为了保证宪法正确、合理合法的施
行,保证宪法制定的目的得到实现,就必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在施行过程中降低政府、企业、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违宪的可能性,也使违宪行为得到制止,保证宪法正常施行,维护宪法的权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为民所用的一种重要的保证,是宪政实现的必要手段。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是我国实现法治的前提。
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1982制定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从而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监督机制,该机制特点:①、我国实行代表机关监督的宪法监督机
f制,体现了监督主体来源的广泛性。②、我国在宪法监督程序上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事前监督,防止违宪事件的出现;采取事后监督,对违宪事件加以纠正或撤销。③、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违宪制裁措施。违宪的制裁措施是宪法监督的核心,我国在违宪制裁措施上采取撤销违宪法律、不批准违宪法案和罢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等措施,监督宪法实施。
虽然我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宪法监督制度,但从目前来看,仍有不足之处:①、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但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