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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是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其大量工作在于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等,宪法监督工作只是其工作任务的一部分。全国人大的全权地位和多种职权使得宪法监督没有成为一种专门化和经常化的工作,妨碍了宪法监督制度作用的发挥。②、监督方式单一,具有较大的局限性。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应该说有其优越性,但同时还应看到,现有的监督体制只侧重于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监督,对其他具体行为的监督方式还没有具体规定,尤其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宪的监督,在方式和程序上都存在严重的不足,使人们产生了这样一种认识:宪法的权威和效力明显存在“理想与现实”之间的鸿沟,现实生活中违宪现象可谓司空见惯,而有关国家机关却束手无策。③、违宪制裁措施的罚惩性不够强,使得宪法监督缺乏应有的强制性,损害了宪法的权威。违宪事件的存在但却无法追究违宪者的责任,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宪法监督缺乏惩罚性。
对其解决的方式的见解①、吸收其他宪法监督体制的长处,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建立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核心、其他监督方式并存的宪法监督体制。具体做法是:第一步,以批复的形式使公民的基本权利从纸面上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第二步,在最高人民法院内建立宪法诉讼庭,具体处理违宪诉讼案。第三步,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建立独立的宪法法院,作为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处理违宪案件。②、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实现宪法司法化。当前,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大多已由法律具体化,在未被具体化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公民可以直接依宪法提起诉讼,法院可以直接依宪法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对齐玉芩案的批复,已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但我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实现宪法司法化,不可操之过急。③、加强对违宪责任者的制裁,使其真正地承担宪法责任。特别对国家领导人违反宪法和法律,应由什么国家机关、按什么法律程序和法律条文来具体追究法律责任,应作出具体规定。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④、加强对社会团体的合宪性审查,使其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只有加强对各政党、各社会团体行为的合宪性审查,才能有力地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当宪法的解释制度、监督制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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