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权利7委托人的权利7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7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73当咨询人不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8委托人的责任8委托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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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委托人对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有关资料、图纸等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82委托人应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83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9咨询人的义务9咨询人的义务9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咨询人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实施方案等,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内容实施咨询业务。92合同签订后,咨询人接收并整理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文字资料,并以此作为咨询依据。93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约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10咨询人的权利10咨询人的权利10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10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10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104由于委托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咨询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05委托人如果中途终止合同,咨询工作已经过半,委托人应全额支付咨询酬金;咨询工作未过半者,委托人则应支付咨询酬金的80,或已预付的咨询酬金不予退还,两者之中取其高者。11咨询人的责任11咨询人的责任111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112咨询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成果文件,并有责任保证其真实、合理、合法。113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114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行,咨询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15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