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是比较适宜的:1、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归入物权之中。如按份共有人对其共有物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的规定。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便可以得知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属性。而将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归为一种物权的目的就在于加强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正义公平的实现。因此,把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视为一种物权,应当是稳妥的。2、基于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则属于一种债权,具有债权属性。综上所说,笔者以为对于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从不同角度可以得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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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结论,各有千秋。相对而言,期待权一说更有说服力。即当房屋出卖这一法律事实出现后,在同等的条件之下,房屋承租人或是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方有得以实现的可能。在出卖这一法律事实未出现之前,房屋承租人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成立要件并未全部实现,只享有期待的可能性,其权利必须要等到出卖这一事实到来之日,方可完全具备,方具备实现的条件。其次,从物权和债权的角度来看,可以依据优先购买权所从属的的主权利的性质,来判断该优先购买权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就具有物权的属性;基于债权而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则具有债权的属性。如上文所述,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属于一种物权自不必赘述,然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何种属性呢?其所依附的主权利房屋租赁权的性质又是如何呢?下文将对此作些必要的探索。二、房屋承租人的租赁权及其优先购买权基于上述的论述,可以得出弄清楚房屋承租人的租赁权的属性物权抑或债权对解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性。依据两者的主从关系,如果房屋承租人的承租权是一种债权的话,那么依附其的优先购买权则通常也是一种债权了,而若房屋承租人的租赁权是一种物权的话,那么依附其的优先购买权则又通常是一种物权了。先看一则案例吧。(一)一则案例。甲、乙两兄弟共同拥有从其父处继承的一套三房两厅的房产,因二人各有住所,故此房屋一直闲置。2003年4月,甲将此房租与单位同事丙居住并办理了备案登记。甲每月将租金的一半支付给乙,乙对此也无异议。其后,甲因工作调动,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将该房中系其所有的部分转让与乙。丙知情后表示愿以同样价格购买该房,甲未予理睬。丙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