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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040101
份,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企业、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1995年1月1日原北京市劳动局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略
2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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