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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了新的途径。网络传播的便利性、快捷性、广泛性、交互性和传统的传播方式相比几乎是颠覆性的革新。网络既是一种传播平台,又是一种传播技术和手段。传播介质的不同,注定网络著作权和传统的著作权法会发生冲突。我们的《著作权法》虽然经历了两次修订,但还有一些内容与现行社会的需求、技术的发展有一定差距。目前的《著作权法》有几个方面
f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需要进行修订:首先是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在北欧、挪威、瑞士这些国家的组织管理权可以延伸。如果不是会员的作者,使用者还有需要,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授权使用非会员的作品,这是为了保护非会员的权利人合法享有权利,组织同时会采取公告的形式寻找作者、权利人,把收取的版权费转付。但我们的《著作权法》却没有这样的条款,目前我国的数字版权、手机阅读或者是电子阅读器涉及到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如果严格的依照法律规定,这些使用者、数字出版产业的生产厂商、渠道运营商就不能去传播。所以我们应该明确集体管理组织有延伸的权利,管理非会员的作品。国家对著作法的制定、监管和实施全部集中到了传统出版模式,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国家对盗版打击力度的提升,著作人的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证。目前有关数字出版的主要法规还是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近几年来,这项条例在实际的市场环境中已经暴露出很多的问题。面对飞速发展的数字出版业来讲,我国的法律修订完善速度还是太慢了。但是,未来的出版业前景是数字出版,政府把目光放到传统出版业中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著作权人的数字版权进行有效保护,随着技术与互联网的发展,90的侵权现象源自互联网,其原因就是我国互联网的本质是免费提供资源给每位用户进行互换从而进行资源传播。目前,我国要想有效避免侵权案的发生,互联网改革必不可少,虽然这是一个比较艰难的事情,但是我们必须开始着手去做。”目前,我国的盗版是非常猖獗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对于盗版的惩罚力度是比较小的。西方国家对盗版的判决可能会使企业破产,国内现行《著作权法》却做不到。目前的《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可以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如果自己的实际损失无法证明的话,对方要提供非法所得,两项均无法证明的话就则法官自由裁定,判赔最高达到50万元,50万元是不足以达到遏制和打击盗版作用的。大多数侵权案的发生也是由于著作人或出版社对市场的了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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