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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表),对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论文(设计)质量等做出评价,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第二十条指导教师同意答辩后,学生在答辩前一周向答辩委员会提交毕业论文(设计)文本及作品。第二十一条答辩时间一般为每年5月下旬。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论文(设计)答辩:(一)毕业当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者;(二)论文(设计)评阅不合格者;(三)论文(设计)或成果经证实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者;(四)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者。第二十三条各学院应成立若干个由3~5名本学科及相近学科专家组成的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为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设主席和秘书各1人。第二十四条答辩应包括论文(设计)陈述和答辩提问两个环节,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提出具体的答辩要求。答辩委员会根据学生论文写作水平、论文陈述及回答问题时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分,并结合指导教师的评分,评定论文(设计)等次,并将《成绩评定表》报所在学院盖章存档。第二十五条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由指导教师评分和答辩评分两部分组成,每部分都采用百分制,分别占总成绩的40、60。(一)指导教师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评定成绩:1、对待毕业论文(设计)的态度;2、观察、收集、整理、查阅资料的能力及运用水平;3、独立工作能力、动手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4、论文(设计)的创新性与写作质量。(二)答辩委员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评定学生答辩成绩:1、选题的价值与合理性;
f2、内容的科学性、创新性或应用性;3、论文(设计)写作水平及知识掌握程度;4、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回答问题的正确性。(三)毕业论文(设计)最终成绩采用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制,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为优秀(90~100分)、良好(75~89分)、及格(60~74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七章毕业论文(设计)的评优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年开展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遴选工作。各学院(系)毕业论文(设计)优秀等级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本科毕业生人数的10以内,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并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择优推荐省级以上大学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或大学生科研成果评奖。对获得校级优秀论文(设计)的学生及指导老师学校行文表彰;对毕业论文(设计)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指导教师学校按等级予以物质奖励。第二十七条推荐优秀论文(设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选题科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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