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专业教学要求,并能够较好地体现本专业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综合应用;(二)有较高的资料分析、归纳、概括能力及较强的文字表达水平,毕业论文(设计)符合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规范要求;(三)论文(设计)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独到见解、或具有一定的实用(参考)价值;(四)开题报告及调查材料完整,毕业论文(设计)的综合评定成绩达优秀等级。第二十八条推选校级以上优秀论文(设计)以当次通知要求为准,在各学院分管院长领导下,由专业负责人、高级职称教师组成优秀论文(设计)评审组,对拟选论文(设计)进行评审(有条件的可组织学生进行二次答辩),根据评审情况,确定拟推荐的优秀论文(设计),并报学校批准。
第八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监控与存档
f第二十九条各学院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定期检查毕业论文(设计)的有关工作;学校定期组织专家对全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向各学院反馈。第三十条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将毕业论文(设计)成果寄出校外发表。成果转让工作须征得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学生不得私自转让。第三十一条论文(设计)答辩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将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答辩评分表、毕业论文(设计)信息汇总表等归类整理存档。推荐为校级以上的优秀论文(设计)应编印成册,作资料留存。第三十二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认真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一份交教务处。总结包括下列内容:(一)毕业论文(设计)基本情况统计分析;(二)执行学校毕业论文(设计)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三)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并有显著效果的做法;(四)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在本办法指导下,各学院可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制定更加具体的毕业论文(设计)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个别专业对毕业论文(设计)形式和内容有特殊要求,不能适用本办法的规范者,应及时制定相关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细则,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北民族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毕业论文湖北民族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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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2日印发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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